現實生活中,一些單位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才可以進行某些商業活動,如果雙方達到一致意見,會簽訂一個掛靠協議,他們之間形成的關系是掛靠經營合同關系,被掛靠方與發包方簽訂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掛靠方才是實際施工人,因此前兩者之間形成的是名義上的工程承包合同。那么如何簽掛靠協議讓資質掛靠合法?
一、如何簽掛靠協議讓資質掛靠合法?
一般情況下合法,但是如果掛靠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就是違法的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此法律解釋在法律層面上對掛靠合同做出了無效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方式的工程施工類型被認定為掛靠: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符合以上4條規定的方式承攬工程的,在司法實踐中均會被認定為掛靠,其所簽署的施工合同是無效的。
二、基于掛靠協議所產生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哪些?
1、掛靠協議的效力問題。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禁止掛靠行為,掛靠實質上是自然人或企業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獲得自身難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以此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其業務、稅收等方面的限制。這種行為構成對合法社會關系或者社會秩序的背離。因此掛靠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關系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掛靠協議,無論是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的,該掛靠協議都是無效的。
2、建筑工程款糾紛。
在掛靠方與被掛靠方之間往往會出現工程款糾紛,這主要是因為雙方為了隱藏其掛靠的實質,承攬合同的支付賬戶通常是被掛靠方的賬戶,因此發包方支付的工程款一般情況下是撥付到被掛靠方的賬戶中。根據借用合同,發包方支付的工程款由被掛靠方賬戶支付到掛靠方。
對于掛靠方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張,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賦予其一定的權利,該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管理費糾紛。
與拒付工程款訴訟來說,單獨的欠付管理費的訴訟則極難發生,一個原因是本身出借方掌握著資金的中間支付環節,當筆資金當次抽取管理費的做法合理避免了管理費的訴訟,如確實存在欠支付管理費的問題,出借方因行政管理的問題考慮到自身的資質安全不會也不愿就此事進行司法訴訟,除非本身借用資質行為暴露,在其他訴訟中順帶提及的管理費訴訟才有可能發生。
如果出現管理費訴訟的話,由于掛靠合同無效,被掛靠方要求掛靠方支付管理費缺乏依據,并且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被掛靠方主張支付管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
三、工程掛靠方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及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掛靠方往往會與第三方比如說材料供應商發生民事法律關系。對于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否牽涉到被掛靠方應當區別對待。
當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前兩者對第三人承擔何種責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解釋只是明確了如何確定訴訟主體。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和訴訟實踐來說,掛靠方和被掛靠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方面,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同時,也是被掛靠方出借資質行為的一種懲罰和制裁。
一般情況下合法,但是如果掛靠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就是違法的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施工合同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