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
2022-05-26 07: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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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1.企業承包經營,是指發包方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將企業發包給經營者承包,經營者以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按照合同分享經營成果的經營形式。
2.企業承租經營,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方將企業租賃給承租方經營,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對企業實行自主經營,在租賃關系終止時,返還所租賃財產。
3.掛靠經營,是指企業、合伙組織等與另一個經營主體達成依附協議,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并定期向掛靠方收取管理費,由被掛靠方承擔法律責任的經營方式。
掛靠經營的主要特征是:
(1)這是一種借用行為,掛靠經營是掛靠方以被掛靠人的名義進行經營,因此,掛靠經營的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借用關系,這種借用關系的內容主要表現為資質、技術、管理經驗等無形資產的借用,而不是有形財產方面的借用。
(2)這是一種獨立核算行為,掛靠是一種自主經營行為,最大的特點是獨立核算。
(3)這是一種臨時性行為,掛靠是一種借用行為,這種借用的性質決定了它的臨時性。
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方式下,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
(1)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
(2)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
不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的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但是,施工企業在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掛靠時,請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如此看來,掛靠行為不單單是由誰納稅問題,還有其他法律責任問題,被掛靠單位應當慎重。
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1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按照本條規定,如果建筑施工企業把掛靠方改制成分公司或項目公司,由建筑施工企業直接領導,納入被掛靠方的控制之下,就可以降低掛靠行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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